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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六)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矿山企业生产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安排
  以市、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广泛宣传和发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底)。集中力量开展“三查”工作,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各类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犯罪行为。各市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9月底)。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底)。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政府要组成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检查验收,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仍存在大面积违法勘查、采矿的市、县(市、区),将责令进行“补课”,并暂停办理该市、县(市、区)矿产、土地审批事项。同时,要追究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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