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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七)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为重点,严厉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检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进行年度储量动态检测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非法采矿案件查处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犯罪行为,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从严查处越权审批、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依法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出让、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抵押等管理制度。
  (二)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集中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意见》(冀政〔2005〕84号),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再规范”的方针,按照宏观调控,集约利用,合理布局,规模办矿,提高标准,保护环境,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在依法取缔整合范围内的无证矿和其他违法开采矿山的前提下,核查区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资源开采现状,按照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科学编制辖区内矿产资源规划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的措施,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组合,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提升矿山生产规模,彻底改变“多、小、散”的局面,有效解决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一矿多开等历史遗留问题,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全省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规范矿业权一级市场,培育矿业权二级市场。要制定完善和严格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要制定和完善全省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规划和计划,实现由被动无计划授予采矿权向有计划出让矿权的转变,进一步提升矿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和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和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越层越界采矿的发现和查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建立专门的地质测量和执法监察队伍,加强对越层越界开采的监督、巡查和查处力度;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各级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已经闭坑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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