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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以治理开采超贫磁铁矿矿山环境为重点,对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的矿山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超贫磁铁矿开采等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五)以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各级政府要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六)以整顿擅自越权、违法、违规配置资源、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为重点,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清理和纠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避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规定,擅自越权、违法、违规配置资源、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勘查、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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