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上半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治理整顿工作“一矿一卡”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继续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一)以超贫磁铁矿、小铁矿和小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正在生产的矿山进行逐一排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供应火工器材,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乡(镇)所辖区内大面积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严重环境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以小煤矿为重点,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查处以承包等名义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为重点,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企业改制等行为;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等名义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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