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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5]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土地的面积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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