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财政体制原则上应当按以上两种模式加以规范,尤其是对县域内重点建制镇应当实行相对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多数非农产业聚集度低的乡镇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的财政体制。随着县域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村中城镇数量将逐步增加,适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鉴于我省各地乡镇数量众多、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完全实行以上两种体制模式可能产生某种不适应性,因此,允许并鼓励各市县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创造其他更适宜的过渡性乡镇财政体制模式。
对现有城镇规模已经相当大的重点独立建制镇,设区市可比照省扩权强县的改革措施,试行给这些镇以县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办法,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共事务管理由试点镇直接对设区市。其具体体制内容,由设区市参照省扩权强县改革办法和本指导意见关于相对规范的分税制体制确定。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加强对县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领导,先行试点,分步推行。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认真分析辖区内县乡经济、财政发展状况,研究制定辖区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指导意见。各设区市选择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改革方案制定和各项准备工作,从2006年正式实施新的财政体制。其他县也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自主进行试点,扩权县(市)应当积极试行。
为了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上级政府过度集中乡镇财力和财政收入划分规则紊乱所产生的负效应,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方案要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市指导意见,具体研究制定本县改革方案,征求设区市财政部门意见;扩权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直接征求省财政部门意见。设区市选择规模较大的重点建制镇进行扩权强镇试点方案,要报省财政部门审核。
(二)改革后,县与乡镇财政体制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要一定3年以上。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的乡镇,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后,应适时转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三)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体制的乡镇预算定位问题。此次改革后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体制的乡镇,从财政方面已经变为县政府的一个预算单位,负责按计划组织收入和管理乡、村支出。这类乡镇财政所可以划归县(市、区)财政局直接管理,承担相应职能,按照县财政核定的收支数编制所在乡镇的预算,并向乡镇人大报告预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