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规范的分税制。
1、基本内容是分级管理、支出定责、收入分享、责权统一。具体做法:
(1)分级管理---县与乡镇财政收支实行分级管理,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单独设立乡镇金库。
(2)支出定责---合理划分县与乡镇财政支出责任,分级负担,各负其责。明确界定县与乡镇政府的支出责任,行政管理费分别由各本级负担,县派出机构经费由县财政负责;根据有关政策要求,乡镇教师工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乡村道路建设等支出以县级财政为主;乡镇财政自行安排经济发展(包括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社区服务支出,并按规定分担乡镇教育、卫生、文化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补助村级支出等。
(3)收入分享---收入划分着眼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一是辖区内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调节作用强的主体税种原则上作为县乡共享收入,按比例分享,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也可作为共享收入。二是与城镇发展、社区服务直接相关的收入原则上作为乡镇专享收入,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城镇建设配套费,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三是县乡(镇)分别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按组织收入主体划分,分别作为县级和乡镇固定收入。四是县城所在建制镇,由于税源大户比较集中,县级财政可将位于县城所在建制镇地域内部分重点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作为县级财政专享收入。乡镇收入实行属地征收、分级入库、分级管理。
(4)责权统一---在合理划分县与乡镇收支范围基础上,合理调整县与乡镇财力分配关系,按照财力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各级政府有相对稳定的财力来保证其职能的顺利实现。原体制关系经测算后以基期年为基数,并按照向乡镇适当倾斜的原则,作定额上解或补助处理,之后按新体制认真执行县与乡镇收支划分规定,县级财政不能在体制外再集中乡镇财力。
2、适用范围。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农产业聚集度较高,财政收入规模较大(一般的,目前乡镇全部财政收入高于500万元),自有财力较强(目前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加上级税收返还一般在200万元以上),除满足乡镇正常经费开支和社会事业基本支出外,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可用于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具有较强的城镇化发展潜力,通过自主发展和自我积累,能够成长为对周边区域具有较强吸附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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