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的支持力度,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具体标准和办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省内各级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家禽业发展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和资金头寸调剂,加强对疫情信息及贷款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在支持防控禽流感疫情、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具体名单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和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求。对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内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或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省级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分之一给予贴息;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祖代以上种禽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19个祖代以上种禽场(共29万套)种禽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具体名单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父母代种禽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人民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要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转变家禽饲养方式,促进产品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