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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05]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努力将禽流感疫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持和促进全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对全省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的鸡、鸭、鹅等成禽每只补助10元,幼禽每只补助2元。扑杀补偿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
  二、提高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疫苗采购力度,努力缓解疫苗紧缺状况。实行疫苗逐级调拨供应,在紧急时期,可以跨区、跨级调剂调拨。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逐步建立疫苗储备制度,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以上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
  四、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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