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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省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出现未履行保护承诺等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努力建设文化大省,建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省文物局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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