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以燕赵文化为主体的河北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河北文化的贡献,展示河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配合我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河北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地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河北乃至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河北乃至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