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职工购房补贴资金,按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及期限
第三十四条 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按照无房、缺房状况,分年度、分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从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完成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
第七章 购房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申报购房补贴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存入软盘上报省直房改办。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夫妇双方现住房状况、本人工龄、工作变动履历(由相关单位证实)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所申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向全体职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职工申报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将填写好的《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河北省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汇总审核表》和《河北省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清册》(由省直房改办另行下发),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直房改办报送“关于发放购房补贴的申请”(附有关表格),省直房改办审核并签发意见,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单位报送的有关购房补贴情况及可利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视财力逐年解决。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卡发放。已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尚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单位负责发放;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且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单位,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