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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购房补贴额=333元/平方米×(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4.8元/平方米·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本人工龄×(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
  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转移的,按照住房上市前或产权变更、转移前的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离异没有再婚的,本人按离异前的住房状况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再婚的职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后购房补贴按再婚前个人住房面积分别核定发放;若再婚后双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后所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五章 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单位筹集,财政适当补助。主要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扣除维修基金后剩余的部分,下同);
  (二)有预算外资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单位每年按照本单位购房补贴需安排的资金;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公房出售收入的增值收益;
  (五)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地价款;
  (六)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七)仍有不足部分的,凡有财政补助经费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级财政按政策从预算安排的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统筹以下资金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一)由财政供养但没有发放购房补贴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
  (二)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后剩余的售房收入;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统管公房售房收入、单位售房收入和其他住房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形成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单位共同筹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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