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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轮示范镇(村)和重点镇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轮示范镇(村)和重点镇建设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5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至2010年开展第二轮示范镇、示范村和重点镇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示范镇、示范村和重点镇建设是我省加快推进“三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基础立镇、产业强镇、重点示范、突出特色的方针,促进小城镇建设与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同步协调发展,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发展新格局,在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确立发展目标。示范镇、示范村和重点镇要抓紧制定“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把发展经济和提升镇容村貌作为重点,力争到2010年GDP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以上,示范镇、重点镇平均GDP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平均财政收入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有条件的示范镇要力争进入全国千强镇行列,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全面小康指标为1.8万元),村庄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全面小康指标为8000元)。镇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燃气普及率达到7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7.5平方米,生活垃圾无害化率在30%以上,污水处理率为20%。村庄建设要相对集中,主要道路基本硬化,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进行卫生填埋,生活污水有组织排放。

  三、科学规划布局。示范镇、示范村和重点镇要根据建设发展目标,科学规划,严格论证。近期已编制规划且符合发展需要的镇、村,要抓紧制定规划实施措施,编制详细规划,深化专业规划。规划不适应发展需要的镇、村,要及时调整。规划严重滞后的要重新组织编制。示范镇、示范村的规划在今年12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组织审查论证。重点镇的规划由市州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审查结果在今年12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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