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函[200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海南海事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和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十一五”期间(2006—2010),地震部门将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为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届时,请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震部门的测量人员、车辆及携带的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码头、车站)和军警部队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住宿和雇佣少量劳动力问题。
二、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准许其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和在特殊路段通行。
三、根据地震监测工作需要,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量青苗和树木。地震部门在铲除少量青苗和树木时,要依法实施,并按规定支付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