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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价格明码标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限定最低消费标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遵守本条例,守法经营,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审核权限责令停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二至三倍的罚款,直至依法取缔。
  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管理人员依法持证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二)、(三)、(四)项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在实施检查和行政处罚中不依法办事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的;
  (三)直接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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