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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抵制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证照。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何收费和罚款。
    
  第十四条 消费者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必须文明、守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超标价收费或未按规定内容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要求补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禁止有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它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禁止利用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四)禁止以任何方式提供色情服务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娱乐场所卫生以及室内灯光亮度,室内和周边音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六)不准在学校周边从事影响教学的娱乐经营活动;
  (七)不得超过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八)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九)不得使用未取得版权的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必须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加强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保安人员。
  娱乐场所必须加强防火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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