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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依照对外工作程序,将向商务部或援助方提交的项目,应被列为“拟提项目”;因援助资金有限或其他技术原因,一时难以报出的项目,应被列为“备选项目”;因不符合立项标准,不予考虑的项目,应被列为“落选项目”。
  第十九条 商务部和援助方将对我方递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审核。获得最终批准的项目,由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项目正式启动。

第六章 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中方受援单位成立项目执行机构与援助方项目执行机构合作,根据双方达成的项目协议共同实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中方项目执行机构除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报告义务外,总体上都应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各部门和省属社会团体负责管理的项目,每半年向省商务厅报告执行情况;各设区市及县级相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每半年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项目的统计,每半年向省商务厅报告一次。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及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采购的物资和设备进行审核,同时出具无偿赠送进口物资证明或国内物资采购增值税免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 无偿援助项下的设备和物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任何涉及更改项目协议条款、内容,调整项目目标和执行期限等重要事宜,必须事先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援助方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项目财务收支及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项目活动的暂停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商援助方,商务主管部门将暂停或终止项目的执行:(一)严重违反项目协议;(二)因渎职失职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三)丧失项目执行能力;(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五)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有必要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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