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工作会议或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通报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和优先领域,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组织项目经验交流,指导项目单位顺利完成项目。
第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社会团体及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的登记、监督、实施和管理事宜,在项目考察、设计、评估、实施过程中确保我方利益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部门、各县(市)政府部门及各种性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执行的项目,不论项目来源渠道,都必须报省商务厅或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中方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立项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项目须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优先领域和技术专长,以及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效益,具有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须在机构、资金、人员、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项目申请和筛选程序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提出项目申请。属商务部门协调的项目,需报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或援助方;或经省直主管部门报国家对口部委,再报商务部筛选。其他部门单独协调的项目,省内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同时须向省商务厅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在收到项目申请(含项目建议书)后,将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项目分为“拟提项目”、“备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类,并将审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