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2005]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9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民间组织(以下称援助方)无偿援助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优质高效地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利于省政府全面掌握省内接受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的规模、投向和布局,并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重点,做好全省利用无偿援助项目的统一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国际无偿援助是指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无偿提供的技术援助、物资援助、资金援助和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援助方,是指与我国具有发展援助合作关系的外国政府、欧盟、联合国所属机构,以及国际民间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国外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四条 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准则,以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总方针为指导思想。
第五条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和优先领域,制订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方案和规划,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六条 我国政府与援助方签订的发展合作总协定(包括基本框架协议、协定、议定书,下同)为指导双方进行合作的原则性文件;双方签订的项目协议(包括项目谅解备忘录、换文、意向书等,下同)是实施项目的依据。总协定和项目协议均为指导项目实施的法律性文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商务厅代表省政府归口管理全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工作,负责对落实在我省的全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登记备案,统一规划,拓宽援助渠道,协调、指导项目单位申请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进行监督,向省政府提供全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数据,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对外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