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完善行业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对超过定额标准的,实行高地价。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日常巡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高耗水地区和重点行业节能、节水情况;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用水计划和取水定额执行情况。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资源浪费行为。四、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12、建立健全责任制。设立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为召集人单位,负责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扎实有效地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
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全社会及本部门的资源节约工作;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工作。
进一步完善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提供及时、科学的决策依据。
13、政府机关率先垂范。各级政府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要先行一步,形成节约的良好风气,在日常办公、会议及公务活动中,厉行节约。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研究制定加强省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节电、节水、节油、节约办公用品和建筑节能措施,力争2006年省直机关人均能耗、水耗较2004年下降10%。优先采购经认证的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率先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的设备和产品。
14、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活动。制定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机关、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创建标准及实施办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探索符合我省省情的资源节约路子。在冶金、化工、建材、电力、医药、煤炭、轻工(食品、造纸)等行业及曹妃甸港口和重化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临港化工园、冀衡循环经济工业园等10个园区和3个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探索重点行业、园区和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
15、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提纲》。2005年,要围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一主题,继续开展“资源节约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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