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完善财税政策。积极落实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节约资源的积极性;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清理,逐步取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加快推广节能建筑的激励政策,提高节能建筑普及率。
加大公共财政资金对资源节约的支持。按照整合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扩大省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规模,主要用于对重大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或贴息,以及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开发、推广和资源节约试点示范等工作。
严格执行《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范围。2005年在省级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设区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在全省全面实行。
10、创新市场机制。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发挥水价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2005年水利工程供工业及城市自来水厂用水的平均价格提高到0.58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提高到3元/立方米左右;按照洗浴用水与居民生活用水15∶1的差价,大幅度提高洗浴用水价格,遏制大型洗浴中心的盲目发展。2006年底前,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工商企业供水价格(扣除污水处理费),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提高到0.8元/立方米。通过调整各类用水比价关系,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建立优化用电机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低谷用电,对利用电蓄热采暖及电蓄冰制冷设施的谷期用电,其电价以目录电价为基础下浮60%;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划分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落实煤矸石、高(焦)炉煤气等综合利用电厂上网及电价政策;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风力、秸秆、垃圾发电上网电价,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认购“绿色电力”。
培育和规范矿权市场,建立矿权竞价授予、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11、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以节能、节水为重点的资源评价体系,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能耗、水耗等资源消耗的审核。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焦化等项目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组织开展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和年取新水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的节能监测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能(水)潜力。开展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和专项验收,对未经节能设计审查或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经节能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