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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测量队伍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测量队伍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的通知
(办字[2005]1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中国地震局所属流动测量队伍(含我省的流动测量队伍)将继续在我省开展流动测量,请帮助解决下列问题:
  一、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交警部门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测量人员住宿和帮助雇用少量劳动力。
  二、执行测量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请公安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准许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准许在单、禁行线通行。
  三、准许测量人员、车辆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准许卡车载人行驶;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数青苗和树木等(按规定付给赔偿费)。
  四、请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车等方面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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