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落实《决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职业教育经费、专项经费、生均经费标准等进行调研,提出具体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对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就技工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意见;(2)根据《决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利用职业院校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落实意见;(3)会同省总工会,对全省企业职工队伍特别是技术工人现状进行调研;就落实《决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有关企业培训制度和职工在职培训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具体意见;(4)会同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落实《决定》第二十三条有关就业准入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具体意见;(5)会同省教育厅,就落实《决定》第九条有关职业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沟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具体意见。
省人事厅:(1)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就落实《决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关于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及职业学校教师编制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具体意见;(2)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就落实《决定》第三十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调研,提出对优秀技能人才的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
省农业厅:根据《决定》第五条的要求,就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进行调研,提出规划和落实意见。
省科技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科协,提出推进“农科教结合”的具体措施和“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一定比例用于职业培训”的落实意见。
省地税局:就落实《决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关于税收减免的要求,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有关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制定明确简便的税收优惠办法。
联席会议其他各成员单位,分别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工,就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开展调研,提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措施。有关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务必于12月31日前送交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梳理汇总后,牵头负责起草我省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扶贫办、省物价局、省地税局为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原省畜牧局、省水产局因已并入省农业厅,不再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工作由省农业厅承担。增补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处长王晓飞为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