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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工作纪律》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工作纪律》的通知
(苏价本[2005]33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建立健全成本监审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成本监审工作廉正高效地进行,更好地履行成本监审工作职责,现将《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纪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健全成本监审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成本监审工作廉正高效地开展,更好地履行成本监审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1、不搞人情监审,不得故意隐瞒或包庇企业虚报的成本。
  2、不得越权监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成本监审。
  3、不得擅自泄漏成本监审结论,对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未经集体审议或讨论决定,不得越权向被监审单位告知监审结论。
  4、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借成本监审工作之便,为个人、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得为亲友的经商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条件。
  5、不准接受被监审单位的宴请,如确因工作条件所限,需在被监审单位就餐的,应用工作餐,不得饮酒;不准接受被监审单位安排的游山玩水或到经营性娱乐、健身、洗浴等场所活动。
  6、不准利用成本监审之机,索取和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以及其他支付凭证等馈赠。推辞不掉的,应及时上交。
  7、不准利用职务、职权之便,无偿占有被监审单位的交通通信或电脑等办公用具;不得在被监审单位报销私人费用。
  8、不准以成本监审人员的身份从事与成本监审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以监审人员身份出现在娱乐休闲等场所。
  9、不得将经营者的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它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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