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非标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工作,其中高速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 非标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二)支撑构件的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同或者相近的图案、文字和色彩;
(四)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五)与公路设施保持必要的间距,不得附着公路标志,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交通信号、路灯、监控探头,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前款第二项的要求,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算、认证或者鉴定,出具符合标准的意见书。
第六条 以下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非标:
(一)急弯曲线段内,以及陡坡、桥头范围;
(二)与三级以上公路或铁路交叉路口前后五百米范围内,四级及等外公路或者铁路交叉路口前后两百米范围内;
(三)在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前后各一百米范围内。
因公路改线或者新增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已经设置的非标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迁移。
第七条 非标设置单位申请设置非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申请人代理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使用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三)标志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离隔离栅或者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包括标志版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