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的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十一条 平交道口搭接施工与设置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恢复路产或者赔(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置平交道口的监管,设置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道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迁移。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非公路标志(以下简称非标)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