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路规划、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
(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
(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五百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三百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一百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七)至(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的辅道,在适当的地点设置道口。
第七条 平交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八条 申请设置、变更平交道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
(三)有关批准文件;
(四)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
(五)设计图纸文本。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或者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和程序,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