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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交法[2005]92号 2005年11月15日)


各市交通局、厅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于十月二十日经第二十五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馈。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 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经营性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建设单位在选址前应当就搭接公路的道口位置、规模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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