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隧道开挖质量。
3、初衬质量:钢拱架、钢筋格栅加工安装质量、锚杆喷射砼质量。
4、防水层铺贴质量。
5、二次衬砌质量:钢筋焊接安装质量、施工缝止水带安装质量,混凝土衬砌厚度、强度、大面平整度及外观。
6、隧道宽度、净空。
(五)防护及排水
1、排水工程:断面尺寸、铺砌厚度。
2、防护工程:防护坡度、砌体厚度。
(六)交通安全设施
1、防护栏:波形板厚度、立柱壁厚度、镀锌层厚度、横梁高度。
2、标志:立柱竖直度、标志板净尺寸、厚度。
3、标线:尺寸、间距。
(七)钢结构
1、抽查原材料(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2、现场焊接探伤检测及外观质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情况反馈及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对违规及不合格工程责令相关单位改正、返工;检查结束后7日内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应对检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抽测数据应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受检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出现2次相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质监机构应将受检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同一受检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有3次相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