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劳社[2005]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权限
(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监督管理;
(二)省直、中央、部队驻其他地级以上市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统一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申请。
此前关于台、港、澳居民就业权限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台港澳居民就业登记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持就业证和填写好的《台港澳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到颁发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港、澳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就业证的,无须进行登记备案。各地在核发此类就业证时,应在“工作单位”栏内注明为“个体工商户”。
三、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拟聘雇或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证的期限、延期、变更和注销
(一)期限确定。就业证的有效期限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
(二)就业证延期。台、港、澳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派遣任职期满后,原单位需续聘的,应凭原就业证、续签劳动合同或续聘派遣证明和相关资料(见附表6)到原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