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如涉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内容变更的,应同时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等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查。
(四)如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变更的,资产评估机构凭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到省财政厅办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
(五)每年7月份,省财政厅将对资产评估机构最近一年内发生的变更事项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上予以公告。
六、2005年6月1日后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不符合《审批办法》设立条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情况表》(附件2);
2、资产评估机构书面报告。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于90日内达到《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按调整后的情况向省财政厅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4)及达到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可撤回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
七、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如出现《审批办法》第三十九条或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到省财政厅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二)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向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注销情况表》(附件5)或《资产评估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6);
2、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3、资产评估机构注销说明书(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终止事由、终止日期、责任说明等内容)。
(三)省财政厅将对已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上进行公告。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程序(略)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