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将有关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上予以公告。
四、新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30日内完成转入该资产评估机构的手续。申请人持《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营业执照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抄报省资产评估协会及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1、变更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或办公场所;
2、变更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首席合伙人;
3、变更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4、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应向省财政厅提交的备案材料:
1、变更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以及表格注明的证明材料;
(2)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3)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后的合伙人或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3、变更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以及表格注明的证明材料;
(2)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人选决定书;
(3)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资产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书;
(3)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