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工〔2005〕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以下简称《贯彻实施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人可以先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交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由该财政部门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以指导申请人补正。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对完毕后,应当出具核对意见并退还申请材料。不能当场退还、需要延后退还申请材料的,应当取得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持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对的申请材料及核对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省财政厅对送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即视为受理。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
三、省财政厅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财政厅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省财政厅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财政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省财政厅对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及新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