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级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按照
《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需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提供文明、优质服务,确保公共财产和公众的安全。
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从自身功能、特点出发,并结合当地公众的作息规律,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群艺馆、文化馆、影剧院和城市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室应坚持每周7天开放,不少于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开放时间;农村文化站(室)应根据农牧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应适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艺活动项目。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每天早、晚向公众开放,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开放,学校的体育场(馆)在节假日期间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十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适当收费,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指导性收费意见,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文化、体育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应予以免费或优惠开放。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收支情况应接受同级文化、体育、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不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而抵减其正常经费。
十二、凡由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除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大型文化活动和公益性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出租设施、设备、场地用于非文化、体育用途的经营项目。
十三、对违反国务院
《条例》造成公共文化体育阵地萎缩、设施损失的行为,由上级文化、体育、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能组织查实后,上报上级人民政府(行署)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该行为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相关部门和主要责任人限期纠正。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