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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五、各地应当在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用地,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特别是地段较好且符合群众就近参与文化体育活动要求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强行“开发”、置换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文化、体育用途。用于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在听取同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依法调整城乡规划,重新确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并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依照“先调整、后执行”的原则办理。
  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设计既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又要考虑当地实际,并兼顾社会的长远发展。建设方案应先由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本着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进行设计。要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七、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城市居民住宅区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规划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50180—93)和《村镇规划标准》(国家标准GB50188—93)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建设方式,或者由实施建设单位出资修建,社区居(村)委会以成本价购买使用;或者将批准的规划建设用地交由社区居(村)委会实施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对违规者,其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
  八、因当地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确需拆除原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据《条例》规定,组织专家和文化、体育部门专业人员论证,在征得上一级文化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凡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除或改变其用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标准和规划要求,不得小于原有建筑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后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归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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