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范畴:由国家和社会投资兴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室)、体育场(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活动中心);由国家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面向公众服务、以公益性为主、兼有经营性的剧场、影剧院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以下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依法开展各项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努力弘扬和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地应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项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建设标准和用地定额指标等,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要努力实现自治区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关于“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村和社区有文化室”,以及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全区三分之二的地(州、市)要建设和完善能够承办全区性综合运动会和部分全国单项体育比赛功能的体育中心,全区三分之一的县(市、区)体育设施要达到自治区体育先进县标准(即:一个标准田径场、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标准游泳池、一个训练房)”的建设目标。要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主要是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室)中积极开辟由该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的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场(馆)要重视向青少年、老年和残疾人群体开放,尽可能满足各方面群众的文化活动需求。
公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投资以当地投入为主,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补助及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经费投入,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化、体育经济政策执行。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实行区域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