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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
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文化厅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05年12月9日)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时期加强和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行为的一部十分重要的行政法规。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文化、体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我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已初步形成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网络体系,为我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并在广泛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人民体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仍处于基础薄弱、发展滞后、欠帐较多、设施简陋及建设与管理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兴建于七、八十年代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普遍年久失修、消防不合格,城市改造过程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被侵占、拍卖、拆除及改变其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区文化、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依法促进我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作用,推动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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