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江苏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地区,保质保量地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任务,既是为全国大局作贡献,也有利于改善我省沿线地区水资源供应和水环境质量,推动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价政策,尽快调整实施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二○○六年二月六日
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南水北调基金征收任务37亿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省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省财政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1亿元。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全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筹集,全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3元/立方米调增到0.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应调增0.07元/立方米。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