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审:
(一)新建住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社会评审,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图和经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工程竣工备案的证明文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四)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工程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庭院配套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文件;
(七)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承接验收手续;
(八)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建住宅的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因季节原因不能与新建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还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庭院配套设施交付使用保证书》。保证书应当包含庭院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时间、交付使用时应达到的标准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文件的来源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出具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组织进行社会评审,并移交相关文件。
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建立后,应当审验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到现场进行实地评审,并组织召开评审会,根据评审情况作出评审结论。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参加。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或者查看相关材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评审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评审结论,应当经6名以上(含6名)委员通过。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结论出具《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意见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