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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修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6年1月20日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新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入住居民居住条件。
  第四条 新建住宅建设,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政府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人防、环境保护、供热、卫生、广播电视、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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