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三、帮助红十字会增强救助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增强工作实力,提高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的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筹资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地依法建立开展救灾救助的工作制度,保障红十字会根据“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依法处分救灾救助物资,审计机关等要按照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支持并帮助红十字会解决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管理中心,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我市红十字会的救助实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大力扶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力度,积极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把红十字会开展活动的各项业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各地财力情况,适当拨专款资助红十字会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以及开展民间外交活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设施及活动场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对标有红十字会标志的运送救灾救助物资的车辆要优先放行,并免收车辆通行费。经省财政厅、交通厅批准后,各级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济专用车辆可减免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无偿播放或刊登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及采访短片等相关宣传内容。
  五、加强红十字会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重视红十字会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抓紧落实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机构独立设置工作,其机构规格和管理体制可参照省红十字会的做法执行,由政府领导联系,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区、县(市)红十字会可配备3至5名专职人员。要帮助红十字会加强队伍建设,推荐得力人员到红十字会工作,安排红十字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优势互补、有效合作、共同提高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努力把红十字会建成充满生机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