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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副团职(技术9级)以上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二)军龄满18周年的正营职(或相当职级)干部(含退休干部);
  (三)工龄满20年的部队在册正式职工。
  三、参购条件
  (一)家庭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房改价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的军队人员;
  (二)配偶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双军人除外);
  (三)本人已符合当地退役后的安置条件;
  (四)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地方购买经济适用房收入标准的120%;
  (五)本人在无锡市区无购买商品房或其它自建私房等。
  四、购房面积标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以下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市场价计算:

  职级      享受面积
  营职干部、职工 95平方米
  团职干部    110平方米
  师职干部    130平方米

  五、购房程序
  (一)部队初审。由无锡军分区后勤部牵头,各部队根据市下达的购房计划和符合购房条件人员情况,初步确定购房人选。在此基础上,先由个人填写《驻锡部队军队人员购买无锡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审批表》(市房管局、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另行印制),经单位分房领导小组讨论由师(独立团)单位党委初审后报无锡军分区。所报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在师(独立团)单位和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分别加盖公章和签字。
  (二)军地联审。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发改委、市双拥办、联合审查,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公示后核准。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转无锡军分区、市房管局及单位、购房人各一份。
  (三)购房申请人凭审核批准的申请审批表,携带下列书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办理申购手续: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婚姻状况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现住房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户必须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级或军龄、工龄证明(原件);
  6.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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