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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购房审核程序。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应严格界定在符合条件的部队军队人员,申请购买所建经济适用住房时,应严格按照《关于驻无锡市区部队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购房对象、参购条件、购房面积标准、购房程序及要求办理,经团以上单位、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公示后确定。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严禁作为商品住宅向社会销售。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住户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不符合随军或转业政策的住户不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本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市房产管理局、

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 2006年1月22日)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39号)和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驻锡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3〕2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会议的纪要》(锡政会纪〔2002〕82号)精神,现就驻市区部队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计划确定
  (一)按照“逐年分批解决”的原则,根据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部队住房困难需求情况,以及城市建设涉及部队住房拆迁安置等具体情况,市政府每年为驻市区部队安排一定数量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计划,并采用“一年一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和安排。
  (二)各部队具体分配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双拥办会同无锡军分区商定,并经团以上单位、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公示后生效。原则上按提供数量、需求比例,结合编制及符合参购条件的人员情况确定分配数量。其中,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和占用部队用地的干部住房优先安排;离退休和团以上干部优先安排。
  (三)部队如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安排或少安排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计划,并直接与相关部队挂钩。
  二、购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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