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设计的原则。根据我市可供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分年度分批次逐步解决”的原则,合理确定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规划选址确定后,必须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统一进行规划设计,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根据驻锡部队(市区)的具体要求,统一进行委托设计,以确保住宅小区建设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
(三)统一实施的原则。为了有利于统一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进行建设管理,并按同地块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经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结算费用。
(四)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社区管理,统一物业管理的要求,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严格执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销售价格,并纳入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小区统一的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承担社区服务的相应义务,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
三、实施办法
(一)年度计划安排。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根据各驻锡部队(市区)上级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建计划,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应满足现行经济适用住房整幢建筑综合成本的最低要求),由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统一进行汇总编制,并在每年的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以及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再由市发改委发文转下达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
在安排驻锡部队(市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城市道桥、环境建设和文物保护等涉及拆迁或需要使用其用地的驻锡部队,地方建设需要使用驻锡部队(市区)用地的,可采取“以房换地”的办法,以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驻锡部队(市区)“以房换地”的年度计划可与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统一考虑一并下达。
(二)规划建设选址。市发改委转下达各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在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内,确定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分项目办理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手续。
(三)项目实施主体。为了有利于统一建设管理,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一律不采用自行委托和合建方式。所需建设资金须一次性到位,并不得以集资形式筹集资金。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部队统一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