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
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
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市人事局、无锡军分区后勤部 2006年1月22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总后勤部《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营字第7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加快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进一步完善驻锡部队军队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体系,逐步解决驻锡部队军队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现就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统筹谋划军地双方共同发展的相互关系和长远利益,积极适应军队住房保障方式的变化,进一步加强驻市区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引导,杜绝零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全面落实社区管理,切实提高建设管理整体水平,把党和政府对军队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为不断提高我市住宅建设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绝住宅零星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会议的纪要》(锡政会纪〔2002〕82号)精神,今后不再审批驻锡部队(市区)营区内零星自建住房项目,包括事前未报经当地政府及驻军牵头单位批准的上级部门已同意建设的项目。同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驻锡部队分布情况,把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划选址结合起来统一考虑。驻锡部队利用现有存量用地、成片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周边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完善的条件下,可采取专项方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