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信用建设
1.制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个人信用征信和评级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公布管理办法》等规定,使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建立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各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尝试建立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设立覆盖全市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总库。
3.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及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以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分别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整合,构成覆盖全市多数城镇居民的权威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建立自助查询系统和档案查询系统。
4.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诚实守信人员进行褒扬奖励,增加其信贷融资额度;对严重失信或者屡次失信者,建立失信个人名单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同时,执行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法定高限处罚。从而逐步在我市建立起个人信用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诚信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地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从人员上、经费上给予保证。
(二)分工负责,协调运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建立分工负责、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推动、检查、督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整合好多方资源;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两个协调小组:信用规章制度建设协调小组由信用办负责,具体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宣传与实施等方面工作;信用信息技术服务协调小组由信息办负责,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现有资源,牵头建立全市各级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分步实施,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复杂的系统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逐步推进,积极稳妥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先行,要建立公开的信用信息网络。要探索建立部门、行业间联合的信用征集披露体系,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向联合征信体系过渡。各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按照“联合共建、互联互通”的原则,打破信用信息资源的部门垄断,支持社会征信服务机构收集和汇总信用信息,充分利用“中国无锡”网站等网络平台和公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信用信息体系网络化和社会化,并确保信用信息规范、准确、完整、适时。
(四)逐步建立激励与惩戒机制。要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严重的失信行为,进行曝光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同时还要建立守信奖励的制度和机制,以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