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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五)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促进文明村镇建设,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用设备和卫生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卫生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民就医安全和获得就近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强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农村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农民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努力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七)规范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大力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管网络建设,认真研究制订定点零售药店的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合理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集中招标采购,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服务性药品供应点、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保证农民用药安全和质量。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一)全面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采取有效形式,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长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岗前规范化培训制度,对分配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要进行分级培训。建立健全农村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实行在职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重点开展农村适宜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实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制度,自2006年起,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逐步淘汰不具备资格的乡村医生。加强农村卫生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优惠政策。制定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可直接定级,不执行见习期间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对志愿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给予保留原工作单位关系和增加生活补贴等待遇。自2007年起,严格执行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生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累计工作一年的制度,作为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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