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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完善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及重大疾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形式,一是对救助对象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二是让全部需要救助的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发行福利彩票、社会捐助、红十字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三、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科学合理地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或卫生服务中心。要合理设置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并根据其服务功能、交通条件和居民卫生需求核定人员、床位编制。在靠近城区或医疗资源较丰富的乡镇,卫生院要缩小医疗服务规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初级卫生保健等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要重点建设中心卫生院,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360工程”加强全省重点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1号)要求,落实好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按时完成省里分配给我市的16处重点乡镇卫生院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16处省级重点乡镇卫生院的改貌建设标准是:(1)业务用房不低于2000平方米;(2)配备X光机、B超、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救护车等5件急用和必需设备;(3)培训技术骨干。从每所重点中心卫生院的重点科室中各选派1名技术骨干,分期分批到区县级或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为期半年的正规临床技术培训。
  (二)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乡镇卫生院的业务、人事、经费于2006年6月底前全部上划区县、高新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经费指标上划基数按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鲁财社〔2003〕3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村卫生室建设。2004—2007年,市政府计划每年改造建设400处村卫生室,各区县、高新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按时完成任务。要按照既方便群众,又便于管理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地理位置,合理设立和建设村卫生室,原则上一村一室。人口不足300人,相距不足1.5公里的村可以联办。村卫生室可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卫生院举办。居住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庄,按“A”型80平方米建设;1000—1500人的村庄,按“B”型120平方米建设;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村庄,按“C”型260平方米建设。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必须独立分设,并配备常用诊疗设备和药品。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500人以下的村配备1-2名;500人以上的村,每增加500人可增配1名。乡村医生必须达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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