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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进行认真审定,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
  (四)各地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每年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车辆及后方设施建设。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费等主要应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五)在城市建成区内开行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换建费。
  (六)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城市建成区内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可享受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实施划拨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深化改革,推进行业进入市场
  (一)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对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各地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做好城市近郊城镇公共交通与农村道路客运的有效衔接,适当延伸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推行经济效益的竞争。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重复授予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
  (二)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各地要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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